关于2013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修订意见的公众咨询

2017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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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29日
Arbitration

关于2013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修订意见的公众咨询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规则修订委员会(“委员会”) 拟对在 2013 年11 月 1 日生效的现行 HKIAC 机构仲裁规则(“2013 年规则”)进行修订。

2013年规则在保留2008年机构仲裁规则“轻微管理”的特点的基础上,首次引入针对多方当事人、多份合同仲裁的规定(包括追加当事人、合并仲裁、多份合同下启动单个仲裁等),为国际仲裁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2013年规则受到了使用者的广泛好评,被普遍认可为引领仲裁实践发展的规则之一。

自2013年以来,在 HKIAC 机构仲裁规则下提起的仲裁案件数量显著增加。该规则在实际运用中也得到良好的反响。因此委员会考虑将不对2013年规则进行全面修订。但是,在汲取了 HKIAC 实施2013年规则近四年的经验后,并考虑到香港和国际仲裁的最新发展,委员会认为对规则有必要进行部分修订。

以下为委员会在现阶段的主要 修订意见。 请点击此处查看包含了所有修订意见的规则。 如需要显示对2013年规则所有修改标记的版本,请联系 rules@hkiac.org.

我们诚邀广大用户于 2017年10月2日(星期一)前将对规则修订的意见发送至 rules@hkiac.org。 委员会随后打算在作出关于规则修订的时间和形式的最终决定前展开进一步的咨询。

 

主题修订意见
在线文件储存系统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后,提供安全的在线储存系统,保存在仲裁程序中提交的所有的书面文件。增加相应条款,将上传书面文件至在线储存系统认可为文件送达的一种方式。委员会就以下问题征求意见:当事人是否应当仅使用 HKIAC 设立的在线储存系统,还是可以在当事人各方同意和 HKIAC 许可的前提下使用自己设立的在线储存系统(如使用一方当事人代理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系统)。

参见第2.1(c)条,第2.2条,第2.3条

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调解-仲裁”)

增加条款明确允许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启动后使用其它争议解决模式,并经一方当事人请求后可恢复仲裁程序。同时规定,除非各方当事人明示同意,如果仲裁员或紧急仲裁员可能在其它争议解决程序中获取与当事人单方面沟通的信息,仲裁员或紧急仲裁员则不可参与该程序。

参见第13.9条

多语言程序

引入一套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仲裁语言的默认程序,例如规定仲裁庭、当事人和其他参与方在开庭和电话会议时使用的语言,以及所有书面通信中所使用的语言。

参见第15.4条和附录5

追加当事人的新情形

新增追加当事人的情形。允许追加(1)不受仲裁下的仲裁协议约束的新增当事人,前提是包括新增当事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明示同意追加;和(2)受新规则下另一仲裁协议约束的新增当事人,前提是存在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请求救济的权利均源于同一交易或一系列相关联的交易,且各仲裁协议之间彼此兼容。

参见第27.1(b)条和(c)条

扩大多份合同单个仲裁的适用范围

增加条款,允许即便是各合同中当事人不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在多份合同下提起单一仲裁程序。比如,这将允许申请人提起单个仲裁解决源于一个主合同和若干相关子合同的纠纷。

参见第29条

同步程序

引入条款,明确规定当存在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且在规则下多项仲裁未得到合并时,同一仲裁庭,甚至也许不同的仲裁庭,可同时进行多项仲裁程序的审理,或接连进行审理,或先暂停审理其中一项程序直至决定完另一项程序后再恢复审理。

参见第30条

第三方资助

在考虑到香港《仲裁条例》(第609章)对第三方资助问题的修订后,增加第三方资助信息披露的条款,并修改相关保密条款,允许当事人对资助方披露信息。委员会就以下问题征求意见:是否应该增加条款明确允许仲裁庭判给有关第三方资助的费用,以作为仲裁费用的一部分。

参见第34.1(d)条,第44条,第45.3(e)条

委员会希望就是否应该在下列问题上增加明确条款征求意见:

投资条约仲裁

发布一套对国际商事仲裁与投资条约仲裁均适用的规则,适用于投资条约仲裁的规定可在一个新增附录中列出。委员会就以下问题征求意见:在新增附录中应当包括哪些条款。

初期决定程序

是否应该引入一套程序,允许仲裁庭在初步或独立的阶段,以简易形式决定一个或多个事实或法律问题。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修订委员会 - 现任成员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修订委员会 - 现任成员 

  • Nils Eliasson (主席)
  • Matthew Gearing QC
  • Cameron Hassall
  • Briana Young
  • Sarah Grimmer
  • Joe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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