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指定规则 (2019)

首页仲裁规则及实务指引仲裁员指定规则 (2019)

HKIAC是仲裁地在香港的临时仲裁中的默认指定机构。作为该机构,HKIAC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第609章)(下称“《条例》”)行使以下职权:

  • 根据《条例》第23(3)节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员人数的情况下确定仲裁员的人数;
  • 根据《条例》第24节在适用的仲裁员指定程序中无法产生指定的情况下指定一名仲裁员;
  • 根据《条例》第32(1)节在仲裁协议中注明的程序中无法产生指定的情况下指定一名调解员。

《条例》第13(3)节授权HKIAC发布规则以促进以上职权的行使。

2019年《仲裁(委任仲裁员及调解员和决定仲裁员人数)(修订)规则》(第609C章)(下称“《规则》”)于2019年8月1日起实施。《规则》全文请见此处

任何当事人若需寻求HKIAC在《规则》下的一项决定或指定,必须按照《规则》填写并提交下列适用的表格:

 

表格1 – 委任仲裁员的申请
表格2 – 就决定仲裁员人数而提出的申请
表格 3 – 委任调解员的申请

 

《规则》第13(2A)条规定,HKIAC如在任何个案中认为合理的情况下,可免收第13(1)条所提及的费用。根据第13(2A)条的规定,除HKIAC在合理情况下另行决定外,HKIAC将在总争议金额低于二百五十万港币的仲裁中收取一次性费用8000港币以行使其在《条例》下的所有职权。为此,HKIAC一般将采取下述做法来确定总争议金额:

  • 仲裁请求与任何反请求、交叉请求或抵消答辩应合并在一起来计算总争议金额。
  • 利息或仲裁费用请求将不纳入总争议金额的计算中,除非HKIAC认定纳入该等请求是合适的。
  • 如有替代请求的,计算争议金额时仅考虑主请求金额,除非HKIAC认定考虑替代请求是合适的。
  • 如果任何当事人都不能确定争议金额,HKIAC将在参酌案件情况后作出合理的预估。
  • 港币以外的其他币种所显示的金额,应依照《规则》向HKIAC提交决定或指定申请之日香港上海汇丰银行(HSBC)公布的汇率折算成港币。

除非HKIAC另行指示,在一个总争议金额为二百五十万港币以下的仲裁中,第一次依照《规则》向HKIAC提交决定或指定申请的当事人应当支付一次性费用8000港币。HKIAC将不会在该仲裁中对于任何当事人后续提出的任何请求收取进一步的费用,除非HKIAC在合理的情况下另行决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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