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引

有关促进依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进行的仲裁的管理的指引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可不时发布实务指引,以补充、规范和施行其机构仲裁规则,促进对依其规则进行的仲裁的管理。

 

仲裁员指定

《仲裁员指定实务指引》于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其规定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指定仲裁员的一般实践。 指引的全文可点击此处获得。

 

仲裁费用实务指引

自2008年开始全面管理案件以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为当事人提供了一项独特的预见和控制费用的方式。除2013《机构仲裁规则》附录1清楚列明的较优惠的管理费外,当事人还有确定仲裁庭计费方式的选择——或以争议金额为基础计(附录3),或按小时费率计(附录2)。

2013年,为提高仲裁员指定程序的效率,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推出了统一的仲裁员任职条件 (当事人可协议修改) ,所有依2013年规则指定的仲裁员均得接受。如此统一,是为简化和加速当事人和他们拟指定的仲裁员间的磋商过程,促进实质程序早些开始。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发布了两份实务指引,帮助当事人和仲裁员施行统一的仲裁员任职条件:

 

质疑仲裁员

在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下述任一套规则管理的仲裁中对仲裁员的质疑,都将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循《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质疑规则实务指引》所规定的程序决定:

  1. 2013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
  2. 2008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
  3. HKIAC发布的任何其他指定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决定对仲裁员的质疑的规则;  
  4. 2010 UNCITRAL 仲裁规则(包含2013年推出的第1款第4段与否); 或
  5. 1976 UNCITRAL 仲裁规则

此外,当事人同意在仲裁中适用《实务指引》的,上述同样适用。

《实务指引》于2014年10月31日生效,并取代2008年3月25日采用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质疑规则》及2013年11月1日生效的《质疑规则实务指引》。为予明确,本《实务指引》应视为 2008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第11.7款所指的《质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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