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

可资当事人和仲裁员参考的公共资料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有关使用仲裁庭秘书的指引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秘书处的成员可在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和临时仲裁中为仲裁庭提供秘书服务。

在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中指定秘书处成员为仲裁庭秘书,应按此指引办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阅读PDF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有关使用仲裁庭秘书的指引: English

 

有关2014本地仲裁规则下的仲裁的指引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本地仲裁规则旨在为尽可能广泛地解决各类本地争议,提供一个尽可能简短、经济和适当的程序框架。

本地仲裁规则的指引是为协助当事人和仲裁员尽可能地从规则获益。指引也鼓励及时调整程序进行的方式,以适应特定争议。

指引不构成规则的一部分,也无意以任何形式修改规则。

阅读PDF版有关2014本地仲裁规则下的仲裁的指引: English

 

海事仲裁指引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起草的简要的海事仲裁指引。指引概述了仲裁员通常是如何选定的及海事仲裁程序是如何运作的,也包括示范条款。

请点击参阅PDF版的海事仲裁指引: English

 

IBA 关于国际仲裁中的利益冲突的指引 (2004)

IBA关于国际仲裁中的利益冲突的指引是IBA理事会2004年5月22日通过的,旨在为确保国际仲裁的公正设定一个框架。

指引包含了一系列共7个有关独立和披露的一般标准,适用于仲裁员的选择、指定及履行职责。

指引有助于当事人、机构和仲裁员发现仲裁员可能存有利益冲突而应予以披露的情形。

阅读PDF版IBA关于国际仲裁中的利益冲突的指引: English

同时参阅:

 

IBA 关于起草国际仲裁条款的指引 (2010)

IBA 关于起草国际仲裁条款的指引由IBA理事会2010年10月通过。

指引意在促进有效起草仲裁条款,清楚表达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愿及其所愿采用的仲裁程序。

指引为起草国际仲裁条款提供了基本框架和详细规定,旨在确保当事人了解有效条款的应包含哪些基本因素,及程序中的哪些方面可由他们事先约定。

阅读PDF版IBA 关于起草国际仲裁条款的指引: English

 

IBA关于国际仲裁取证的指引 (2010)

2010年5月29日,IBA 采纳了新的国际仲裁取证规则。新规则取代了1999年的旧规则。

规则可资当事人和仲裁员参考,以求为国际仲裁提供一套高效、经济和公平的取证程序。

规则规定了有关文件展示、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鉴定及进行证据听审的机制。供与国际仲裁所适用的机构仲裁规则、临时仲裁规则或其他规则或程序合用或一并采纳。

IBA证据规则反应了很多不同法律制度下的程序,在当事人来自不同的法律文化时,可能尤其有用。

阅读PDF版IBA国际仲裁取证规则: English

同时参考:

 

IBA 关于国际仲裁中当事人代理的指引 (2013)

IBA 仲裁委员会及其律师行为工作小组发布了国际仲裁中当事人代理和律师行为指引。

IBA国际仲裁中当事人代理和律师行为指引背后的原则是当事人的代理应正直、诚实行事,不应为意在造成不必要的延误或费用的行为,包括意在阻碍仲裁程序的伎俩。

阅读PDF版IBA关于国际仲裁中当事人代理的指引: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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