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规定的规范有些会在有关仲裁的立法、判例或当事人采用的规则中重复。在很多情况下,仲裁员也受其主要所属的专业组织的其他行事或行为规范的约束。
规范1
仲裁员的首要义务是在仲裁程序的所有阶段,在当事人之间公平和公正地行事。
规范2
仲裁员应不具偏见,并披露任何可能影响其中立的利益或关系,或可能合理地造成其偏心或有偏见的表象的利益或关系。这是一持续义务,直至仲裁结束。未能披露这类利益或关系,本身即可能造成偏心或有偏见的表象,并可能构成失格的理由。
仲裁员不应因外界压力、惧怕批评或任何形式的自我利益影响其决定。仲裁员应慎重考虑,独立判断,决定所有提交其决定的争议。
仲裁员在与当事人交流时,应避免失当或看起来失当。仲裁员和当事人不应就案件实质问题私下沟通。所有交流,除庭审时外,都应是书面的。任何通讯都应是不公开和保密的,且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应发送当事人之外的任何人。
仲裁员不应直接或间接从当事人收受任何礼物或盛情款待,除非其他当事人在场并/或同意。
规范3
仲裁员应只在具备合适的经验和能力且有时间进行仲裁时,才接受指定。
规范4
仲裁员应忠于仲裁员的角色所固有的信任关系和恪守机密的义务。
规范5
仲裁员的收费和费用必须是参校案件所有情况而显得合理。仲裁员应向当事人披露和解释其收费和费用的基础。
规范6
仲裁员可宣传其专长和经验,但不应积极招揽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