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規則修訂委員會(“委員會”) 擬對在2013年11月1日生效的現行 HKIAC 機構仲裁規則(“2013 年規則”)進行修訂。
2013年規則在保留2008年機構仲裁規則“輕微管理”的特點的基礎上,首次引入針對多方當事人、多份合同仲裁的規定(包括追加當事人、合併仲裁、多份合同下啟動單個仲裁等),為國際仲裁的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2013年規則受到了使用者的廣泛好評,被普遍認可為引領仲裁實踐發展的規則之一。
自2013年以來,在 HKIAC 機構仲裁規則下提起的仲裁案件數量顯著增加。該規則在實際運用中也得到良好的反響。因此委員會考慮將不對2013年規則進行全面修訂。但是,在汲取了 HKIAC 實施2013年規則近四年的經驗後,並考慮到香港和國際仲裁的最新發展,委員會認為對規則有必要進行部分修訂。
以下為委員會在現階段的主要 修訂意見。 請點擊此處查看包含了所有修訂意見的規則。 如需要顯示對2013年規則所有修改標記的版本,請聯繫 rules@hkiac.org.
我們誠邀廣大用戶於 2017年10月2日(星期一)前將對規則修訂的意見發送至 rules@hkiac.org。 委員會隨後打算在作出關於規則修訂的時間和形式的最終決定前展開進一步的諮詢。
主題 | 修訂意見 |
線上檔儲存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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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後,提供安全的線上儲存系統,保存在仲裁程序中提交的所有的書面檔。增加相應條款,將上傳書面檔至線上儲存系統認可為檔送達的一種方式。委員會就以下問題徵求意見:當事人是否應當僅使用 HKIAC 設立的線上儲存系統,還是可以在當事人各方同意和 HKIAC 許可的前提下使用自己設立的線上儲存系統(如使用一方當事人代理律師事務所設立的系統)。 參見第2.1(c)條,第2.2條,第2.3條 |
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如“仲裁-調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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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條款明確允許當事人在仲裁程序啟動後使用其它爭議解決模式,並經一方當事人請求後可恢復仲裁程序。同時規定,除非各方當事人明示同意,如果仲裁員或緊急仲裁員可能在其它爭議解決程序中獲取與當事人單方面溝通的信息,仲裁員或緊急仲裁員則不可參與該程序。 參見第13.9條 |
多語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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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一套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仲裁語言的默認程序,例如規定仲裁庭、當事人和其他參與方在開庭和電話會議時使用的語言,以及所有書面通信中所使用的語言。 參見第15.4條和附錄5 |
追加當事人的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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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追加當事人的情形。允許追加 (1) 不受仲裁下的仲裁協議約束的新增當事人,前提是包括新增當事人在內的各方當事人明示同意追加;和 (2) 受新規則下另一仲裁協議約束的新增當事人,前提是存在共同的法律或事實問題,請求救濟的權利均源於同一交易或一系列相關聯的交易,且各仲裁協議之間彼此相容。 參見第27.1(b)條和(c)條 |
擴大多份合同單個仲裁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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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條款,允許即便是各合同中當事人不完全相同的情況下,當事人可在多份合同下提起單一仲裁程序。比如,這將允許申請人提起單個仲裁解決源于一個主合同和若干相關子合同的糾紛。 參見第29條 |
同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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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條款,明確規定當存在共同的法律或事實問題,且在規則下多項仲裁未得到合併時,同一仲裁庭,甚至也許不同的仲裁庭,可同時進行多項仲裁程序的審理,或接連進行審理,或先暫停審理其中一項程序直至決定完另一項程序後再恢復審理。 參見第30條 |
第三方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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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慮到香港 《仲裁條例》 (第609章) 對第三方資助問題的修訂後,增加第三方資助信息披露的條款,並修改相關保密條款,允許當事人對資助方披露信息。委員會就以下問題徵求意見: 是否應該增加條款明確允許仲裁庭判給有關第三方資助的費用,以作為仲裁費用的一部分。 參見第34.1(d)條,第44條,第45.3(e)條 |
委員會希望就是否應該在下列問題上增加明確條款徵求意見: | |
投資條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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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一套對國際商事仲裁與投資條約仲裁均適用的規則,適用於投資條約仲裁的規定可在一個新增附錄中列出。委員會就以下問題徵求意見: 在新增附錄中應當包括哪些條款。 |
初期決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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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應該引入一套程序,允許仲裁庭在初步或獨立的階段,以簡易形式決定一個或多個事實或法律問題。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規則修訂委員會 - 現任成員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規則修訂委員會 - 現任成員
- Nils Eliasson (主席)
- Matthew Gearing QC
- Cameron Hassall
- Briana Young
- Sarah Grimmer
- Joe Li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