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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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仲裁员和仲裁员人数

仲裁的关键优势之一是当事人有机会选择解决争议的仲裁员。

不像在大多数国家的法院,法官被随机分派案件,不考虑其特殊的资格或经验,在仲裁中,当事人可选择具解决特定争议所需的资格的仲裁员。

可想见的资格可能包括各种资质,如就争议标的具有的专长、经验、国籍、语言技能、有否时间、执业地点及愿否和能否高效、节省地进行仲裁。

仲裁的另一优势是当事人可决定解决争议的仲裁员的人数。

在争议相对简单或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中,独任仲裁员更合适。独立仲裁员可由当事人商定或由独立的第三方指定。

在涉及复杂的法律或事实问题或争议金额较高时,通常用三位仲裁员。通常由各个(或各组)当事人各自指定其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则或由当事人指定的两位仲裁员商定,或由独立的第三方指定。

在香港仲裁,如当事人不能商定仲裁员,任何一方均可请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指定仲裁员。如当事人未能利用商定仲裁员的机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也会根据《机构仲裁规则》指定仲裁员。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员名册和仲裁员名单

为帮助仲裁用户寻找适合解决其争议的仲裁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分设了仲裁员名册和仲裁员名单。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员名册中的成员都是显然具仲裁员经验的人士。一般而言,名册中的人士都是仲裁界比较资深的,可能曾在多个案件中出任仲裁员,并有撰写裁决的丰富经验。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员名单中的成员有些可能有些仲裁员经验,但不一定很丰富,也有一些可能还未曾出任或未曾多次出任仲裁员,但因具丰富的仲裁经验,而可能适合在金额较小或没有太多复杂问题需要处理的案件中出任仲裁员。

 

可全面搜索的在线资讯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就其名册和名单上的仲裁员提供可全面搜索的在线资讯。此独特的公共资源能帮助仲裁用户寻找合适的仲裁员。

当事人可按资质(如国籍、执业地点、执业司法区、仲裁专长、其他ADR技能和语言)搜索,寻找合适的仲裁员人选。也可按姓名搜索,以便了解仲裁员的经验和资质的详情。

衔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名册及名单资讯。

加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名册或名单,需证明满足某些条件并具足够经验。

 

申请加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名册和仲裁员名单的程序及指引

详情请见

考核此类申请及指定仲裁员,均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 仲裁员指定委员会 负责。

 

对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名册和名单上的仲裁员的持续专业发展要求

为保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名册和名单所体现的仲裁专长的高质量,列入名册和名单的人士应保持其知识和经验并跟随仲裁法律和实践的发展。

为此目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要求有意留在名册或名单上的仲裁员完成最低限度的持续专业发展学分 (CPD)。

仲裁员指定委员会决定并将不时评定学分(CPD)要求。

持续专业发展要求详情请见

 

延展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名册和名单任期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名册和名单下的任期分别为5年和3年,至最后一年的12月31日止。

延期指引请见

 

投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名册和名单上的仲裁员

对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名册和名单上的成员的行为不满而欲投诉的人士,应参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有关投诉程序的指引。

指引请见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名册和名单除名程序

香港国际仲裁仲裁保留将名册或名单上的仲裁员除名的完全的裁量权。

仲裁员负三层义务:

  1. 当事人赋予的义务;
  2. 法律赋予的义务; 及
  3. 道德义务。

仲裁员在进行仲裁时,应受严格的道德义务约束,公平和公正行事,并遵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道德行为规范。

如名册或名单上的仲裁员未能遵守任何上述义务,仲裁员指定委员会可自由裁量,将其从名册或名单除名,而不需说明理由。仲裁员指定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的。

  Alan Redfern and Martin Hunter, Law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2nd edition, 1991, Sweet and Maxwell, pages 262 to 271.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道德行为规范》仿效了特许仲裁员协会的《仲裁员懿行和道德行为规范指引》。

 

质疑仲裁员

仲裁程序的核心是由一位或多位独立第三人解决争议。为正常履行其职责,仲裁员必须保持中立和独立。

在所有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指定或确认仲裁员的程序中,仲裁员必须签署不存在可能就其独立和公正产生任何合理怀疑的情形的声明。如在仲裁过程上发生这类情形,仲裁员也须立即披露。

如果存在可能对仲裁员的独立和公正产生任何合理怀疑的情形,当事人可质疑仲裁员是否宜于继续参与仲裁。 如仲裁员不具当事人约定的资格,或事实上或法律上无法履行其职责,或因其他原因行事过分延迟,视适用的仲裁程序,也可提出质疑。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发布了依据其机构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中或在由其管理的仲裁中质疑仲裁员的实务指引。任何这类质疑将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实务指引中所述的程序决定。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质疑仲裁员实务指引请见

 

仲裁员道德行为规范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引入仲裁员道德行为规范有两个目的。规范不仅是仲裁员行为的指引,也是为仲裁用户提供一个参考,并增强公众对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合适的方式的信心。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道德行为规范不是一套严格的规则,而只是反映国际上接受的做法。

道德行为规范请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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