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IAC Continues Its Roadshow to Manila

HKIAC是仲裁地在香港的臨時仲裁中的默認指定機構。作為該機構,HKIAC根據香港《仲裁條例》(第609章)(下稱“《條例》”)行使以下職權:
《條例》第13(3)節授權HKIAC發布規則以促進以上職權的行使。
2019年《仲裁(委任仲裁員及調解員和決定仲裁員人數)(修訂)規則》(第609C章)(下稱“《規則》”)於2019年8月1日起實施。《規則》全文請見此處。
任何當事人若需尋求HKIAC在《規則》下的一項決定或指定,必須按照《規則》填寫並提交下列適用的表格:
《規則》第13(2A)條規定,HKIAC如在任何個案中認為合理的情況下,可免收第13(1)條所提及的費用。根據第13(2A)條的規定,除HKIAC在合理情況下另行決定外,HKIAC將在總爭議金額低於二百五十萬港幣的仲裁中收取一次性費用8000港幣以行使其在《條例》下的所有職權。為此,HKIAC一般將採取下述做法來確定總爭議金額:
除非HKIAC另行指示,在一個總爭議金額為二百五十萬港幣以下的仲裁中,第一次依照《規則》向HKIAC提交決定或指定申請的當事人應當支付一次性費用8000港幣。HKIAC將不會在該仲裁中對於任何當事人后續提出的任何請求收取進一步的費用,除非HKIAC在合理的情況下另行決定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