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IAC修订规则,可在特定的香港临时仲裁中免收费用

2019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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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01日
Arbitration

新闻 快讯 

HKIAC修订规则,可在特定的香港临时仲裁中免收费用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下称“HKIAC”)已对规范其在香港《仲裁条例》(第609章)(下称“《条例》”)下作为法定指定机构的规则,即《仲裁(委任仲裁员及调解员和决定仲裁员人数)规则(第609C章)》(下称“《修订规则》”)进行修订。该修订主要为在特定的香港临时仲裁中允许HKIAC免收费用。《修订规则》将于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自1997年起,HKIAC一直是香港仲裁的法定指定机构。作为此机构,HKIAC在当事人依据《条例》作出请求后决定仲裁员人数或指定仲裁员或调解员。《条例》第13(3)节授权HKIAC发布规则以促进其对这些法定职权的行使。

《修订规则》允许HKIAC在行使《条例》下的任何职权时免收8000港币的费用。HKIAC已发布关于其将如何免收费用的进一步信息 。简而言之,HKIAC会在总争议金额低于二百五十万港币的仲裁中收取8000港币的一次性费用来行使其在《条例》下的所有职权,除非其在适当的情况下另行决定外。

其他修订旨在改善流程,其内容总结如下:

  • 请求送达:当事人必须依照《条例》第10节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要求HKIAC作出指定或决定的请求。《条例》第10节对在仲裁程序中书面通信的送达方式和接收时间作了相应的规定。
  • 时限:《修订规则》对HKIAC在进行指定或作出决定前规定了几项允许当事人提供相关信息的时限。HKIAC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修改这些时限,但不得修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时限。
  • HKIAC继续程序的酌情权:HKIAC享有在一个时限届满时决定是否及如何进行指定或作出决定的酌情权。

HKIAC秘书长Sarah Grimmer 谈到“作为香港《仲裁条例》下的法定指定机构,HKIAC致力于为香港仲裁程序的有效进行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此次《修订规则》中引入的修订反映了HKIAC在这方面作出的努力。”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对《修订规则》表示欢迎,并谈到“我对HKIAC迅速回应用户的反馈并切实采取行动控制其作为《仲裁条例》下默认指定机构的费用并提高效率表示赞赏。我相信《修订规则》将提升香港作为仲裁地的吸引力并巩固香港作为领先的国际法律和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

作为香港附属法例,《修订规则》在与香港律政司咨询后完成,并已获得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和香港立法会的批准。

媒体联系人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Karen Tan
电话: (852) 2525 2381
传真: (852) 2524 2171
电邮: karen@hkiac.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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