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8日
Arbitration
新聞 快訊
HKIAC新版机构仲裁规则将于2018年11月1日起生效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特此宣布其新版《机构仲裁规则》(下称“《2018 年规则》") 已获 HKIAC 理事会批准通过,将于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
《2018年规则》从2017年8月起经过全面修订,在向香港和世界各地的用户和相关团体进行广泛咨询后出台。规则修订程序由HKIAC规则修订委员会(下称“委员会”)主导。委员会由Nils Eliasson(主席)、Matthew Gearing皇家大律师、Cameron Hassall、Briana Young、Sarah Grimmer以及 Joe Liu组成。
《2018年规则》对科技运用、第三方资助、多个当事人和多份合同仲裁、初期争议解决、替代性争议解决、紧急仲裁员程序、以及裁决作出的期限等诸多方面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主题 | 修订 |
在线_文件_送达
(第 3.1(e)、3.3 及 3.4条) | 当事人各方可约定使用安全的在线储存系统递送文件,此为《2018年规则》新增的文件送达方式。当文件被上传至在线系统时,收件日期应按上传通知接收地的当地时间确定。 当事人各方可约定使用自己的或HKIAC专门提供的在线储存系统。 |
运用科技确定仲裁程序
(第13.1条) | 《2018年规则》将科技的有效运用作为仲裁庭在确定适当的仲裁程序时的一个考虑因素。 |
第三方资助的披露、费用和保密
(第34.4、44及 45.3(e)条) | 受资助当事人需要及时披露资助协议的存在、出资方的身份,以及在首次披露后这些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受资助方可向现有的或潜在的出资方透露与仲裁相关的信息。这些条款与香港《仲裁条例》的相关修订基本一致。 《2018年规则》还明确允许仲裁庭在确定和分配仲裁费用的时候考虑任何第三方资助的安排。 |
扩展多份合同下提起单一仲裁条款的适用情况 (第29条) | 《2018年规则》对在多份合同下提起单一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展,允许当事人在多份仲裁协议下启动一个仲裁程序,即便仲裁中的当事人不受所有仲裁协议的约束。 任何关于仲裁程序的启动是否符合第29条的规定的问题应按照第19.4条由仲裁庭组成后决定;若仲裁庭尚未组成,则应按照第19.5条由HKIAC在决定如何进行仲裁程序时解决。 |
平行程序 (第30条) |
《2018年规则》新增条款明确允许仲裁庭同时或接连地进行多个仲裁程序,或暂停任何仲裁程序直至在任何其他仲裁程序中已作出决定。
如果在多个仲裁程序中存在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且每个仲裁程序中的仲裁庭相同,仲裁庭即可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采用平行程序。 使用平行程序的条件较仲裁合并而言更宽泛。因此,当多个仲裁程序无法合并或不适宜合并时,可考虑使用平行程序。 |
初期决定程序
(第43条) | 初期决定程序使仲裁庭有权初期决定明显缺乏依据或明显不在仲裁庭管辖权范围内的法律或事实问题,或者某些法律或事实问题,哪怕是正确的仲裁庭也无法作出支持主张该问题一方的裁决。 仲裁庭必须在收到初期决定的请求后的30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初期决定程序。如果进行程序,仲裁庭必须在作出进行程序决定之日起的60日内就有关问题作出命令或裁决。该命令或裁决可以以简易形式作出。这些时限可以由HKIAC或当事人协议延长。在对请求作出决定之前,仲裁庭可决定如何进行原本的仲裁程序。 |
替代性争议解决的使用
(如仲裁-调解-仲裁) (第13.8条) |
在仲裁启动后,若当事人约定以其他方式解决争议的(如调解、和解或谈判等),一方当事人可要求HKIAC、仲裁庭、或紧急仲裁员暂停仲裁或紧急仲裁员程序。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在该其他程序进行中或结束后要求恢复仲裁或紧急仲裁员程序。该要求一旦提出,仲裁或紧急仲裁员程序应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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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仲裁员程序
(第23.1条及附录4) | 一方当事人可在仲裁程序启动前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但仲裁通知必须在七日内向HKIAC提交。紧急仲裁员可延长该期限。 紧急仲裁员经指定后,在决定一项紧急救济的申请时将适用与仲裁庭在决定是否作出临时措施时相同的标准。 紧急仲裁员程序下的所有时限均已缩短。紧急仲裁员的收费设有上限,该限额将在HKIAC的网站上公布。 |
裁决作出的时限 (第31.2条) |
在宣布审理终结后,仲裁庭应通知当事人和HKIAC其预计作出裁决的日期。该日期须在仲裁庭宣布整个案件审理终结或案件相关阶段审理终结之日起三个月内。该期限可由HKIAC或当事人协议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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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规则》出台之际,HKIAC还公布了一套《仲裁员指定实务指引》(下称“《实务指引》”)。该《实务指引》也将于2018年11月1日起生效。
如早前所宣布,第26届Willem C. Vis 国际商事模拟仲裁庭比赛将使用《2018年规则》。比赛将于明年在维也纳和香港举行。
《2018年规则》的全文可点击 此处 获得,并将以多种语言发布。《实务指引》的全文可点击 此处 获得.
媒体联系人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Karen Tan
电话: (852) 2525 2381
传真: (852) 2524 2171
电邮: karen@hkiac.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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