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

自2018年1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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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用英文拟就。其他语种文本如与英文本不符或不一致,以英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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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适用
生效
示范条款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 适用范围
第2条 — 规则解释 
第3条 — 书面通讯和期限计算

第二章. 仲裁启动

第4条 — 仲裁通知
第5条 — 对仲裁通知的答复

第三章. 仲裁庭

第6条 — 仲裁员人数
第7条 — 独任仲裁员的指定
第8条 — 三位仲裁员的指定
第9条 — 仲裁庭的确认
第10条 — 仲裁庭的收费和开支
第11条 — 仲裁员资格和质疑
第12条 — 仲裁员的替换 

第四章. 仲裁的进行

第13条 — 总则
第14条 — 仲裁地和开庭地 
第15条 — 语言
第16条 — 仲裁申请书
第17条 — 答辩书
第18条 — 请求或答辩的变更
第19条 — 仲裁庭管辖权
第20条 — 进一步书面陈述
第21条 — 期限
第22条 — 证据和开庭
第23条 — 临时保护措施和紧急救济
第24条 — 费用担保
第25条 — 仲裁庭指定的专家
第26条 — 缺席
第27条 — 新增当事人的追加
第28条 — 仲裁合并
第29条 — 多份合同下启动单个仲裁
第30条 — 平行程序
第31条 — 审判结束
第32条 — 弃权

第五章. 仲裁庭的裁决、决定和指令

第33条 — 决定
第34条 — 仲裁费用
第35条 — 裁决的形式和效力
第36条 — 适用法律、友好公断人
第37条 — 因和解或其他原因终止仲裁
第38条 — 裁决的更正
第39条 — 裁决的解释
第40条 — 补充裁决 
第41条 — 费用预付款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42条 — 简易程序
第43条 — 初期决定程序
第44条 — 第三方资助仲裁的披露
第45条 — 保密
第46条 — 免责

附录1: 

附录2: 

附录3: 

附录4: 

 

引言

本规则已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理事会采纳,以HKIAC 进行的机构仲裁中寻求程序灵活性及低成本高效率的当事人使用。

适用

本规则可在争议发生前或之后的任何时间订立的书面协议中约定适用,并且可以适用于基于合同或条约项下的本地和国际仲裁。 本规则的适用范围见规则第1条。

生效

本规则自2018年11月1日起生效。

示范条款

1. 希望依本规则仲裁解决未来争议的当事人, 可在合同中约定以下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包括合同的存在、效力、解释、履行、违反或终止,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非合同性争议, 均应提交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机构仲裁,并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最终解决。

*本仲裁条款适用的法律为... (香港法)

  仲裁地应为     (香港)

**仲裁员人数为 名(一名或三名)。 仲裁程序应按照(选择语言)来进行。
 

* 仲裁条款的适用法在一般情况下管辖仲裁条款的存在、范围、效力、解释、履行、违反、终止及可执行性。 其不得取代主合同的适用法律。

** 选择性条款,可约定也可不约定。

 

 

2. 若争议已发生,而当事人间既无仲裁条款, 亦未事先订立仲裁协议,当事人希望依《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可作以下约定:

以下签字各方,同意将因(简单描述已出现或可能引起的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的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包括任何有关非合同性义务的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照《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进行机构仲裁。

* 本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为 (香港法)

仲裁地应为 (香港)

** 仲裁员人数为    名(一名或三名)。 仲裁程序应按照(选择语言)来进行。

签字: __________ (申请人)
签字: __________ (被申请人)
日期: __________

* 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在一般情况下管辖仲裁协议的存在、范围、效力、解释、履行、违反、终止及可执行性。 其不得取代主合同的适用法律。

** 选择性条款,可约定也可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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