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仲裁条例

香港法律第609章

在香港仲裁受2011年6月1日生效的《香港仲裁条例》(香港法律第609章)管辖。 此条例取代了以前的《仲裁条例 341章》。旧条例是1963年制定并于1982年和1990年修订,采取了两分制度,即以1985年UNCITRAL示范法为基础的国际仲裁和以英国1950年仲裁法为基础的本地仲裁。

早自1996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就独自,或和香港本地的其他仲裁组织一道,建议修改第341章,用以示范法为基础的统一制度取代国际仲裁和本地仲裁两分的制度。 

香港政府和律政司听取了这一建议,并于2009年出台了以示范法为基础的统一的仲裁法案的草稿。法案是为了促使香港的仲裁制度与广泛接受的国际实践统一,使得仲裁法律对香港境内和境外的仲裁用户更为友好,并强化香港作为地区性的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

新条例实现了这一目的,统一了两分的制度,并将UNCITRAL示范法有效地延伸适用于在香港进行的所有仲裁。为确保新条例尽可能地对用户友善,只是将示范法中具香港法效力的规定照搬在条例相应标题下的正文内并赋予其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的条例采纳了示范法2006年的修订,即允许法院和仲裁庭裁给支持仲裁的临时措施。而且,作为世界上首个采取这一作法的司法区,强化了香港法院执行在其他地方作出的临时措施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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