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仲裁员

自2014年10月3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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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实务指引》适用于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称“HKIAC”)根据以下任一规则所管理的仲裁程序中提起的对仲裁员(以下称“被质疑仲裁员”)的质疑:
     

    (a) 2013年HKIAC机构仲裁规则

    (b) 2008年HKIAC机构仲裁规则

    (c) 任何其它由HKIAC颁布的并授权HKIAC决定仲裁员质疑的仲裁规则;

    (d) 201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包括或排除2013年通过的第1条第4款)

    (e)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以及当事人同意适用本《实务指引》的任何其它仲裁程序。
  2. 本《实务指引》取代在2008年3月25日采用的HKIAC质疑规则以及在2013年11月1日实施的《仲裁员质疑实务指引》。本《实务指引》应视为2008年HKIAC机构仲裁规则第11.7条所指的质疑规则。
  3. 仲裁员可根据适用的仲裁规则或法律中所规定的任何理由受到质疑。
  4. 拟质疑仲裁员的当事人,应在其收到确认被质疑的仲裁员的通知后15日内,或在其获悉或理应获悉导致质疑的情况后15日内,向HKIAC提交质疑通知及任何相关材料(以下称“《质疑通知》”)。 《质疑通知》应在同一时间发送至仲裁的其他当事人、被质疑仲裁员、以及任何其他仲裁庭成员。
  5. 《质疑通知》应当:
     

    (f) 是书面的,并应说明质疑的理由;且

    (g) 附带50,000港元不予退还的质疑受理费的付款,以覆盖HKIAC的相关费用。该费用可通过支票支付或转账至HKIAC的账户。如果提交《质疑通知》的当事人未能支付质疑受理费,质疑将被驳回。

  6. HKIAC在考虑了相关情况,尤其是案件的性质和HKIAC从事的工作量和工作性质后,可在质疑程序的任何时间要求提出质疑的一方当事人支付更多的预付款以满足HKIAC的额外费用。在HKIAC作出关于额外预付款金额的决定前,提出质疑的当事人应有机会向HKIAC书面陈述其立场。如果提交质疑的当事人在HKIAC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支付额外的费用,质疑可能会被驳回。
  7. 若在《质疑通知》提交给HKIAC前,质疑已提交给了另一个人或机构,提交质疑的当事人应向HKIAC递交一封请求HKIAC作出决定的信函,并附带原质疑及其支持档。该请求应在同一时间发送给仲裁的其他当事人、被质疑仲裁员、以及仲裁庭的任何其他成员。
  8. 除非被质疑仲裁员自行回避或未提出质疑的当事人同意质疑,HKIAC应当决定质疑。
  9. 质疑的理由原则上应限于《质疑通知》中列出的理由。只有HKIAC在考虑了案件的情况和咨询了未提出质疑的当事人和被质疑仲裁员后认为有合理理由允许更改的情况下,质疑一方才可更改或补充质疑理由。
  10. 在收到根据以上第4段提交的《质疑通知》后,仲裁的其他当事人和被质疑仲裁员可在HKIAC指定的期限内各自提交对《质疑通知》的答复。
  11. 质疑一方随后应有机会在HKIAC指定的期限内评论根据以上第10段提交的对《质疑通知》的答复。
  12. 对《质疑通知》答复以及对其的评论的复本应提交给HKIAC、仲裁的其他当事人、被质疑仲裁员、以及仲裁庭的任何其他成员。
  13. HKIAC应当仅根据书面证据和陈词决定质疑,除非其认为有适当理由举行一次或多次庭审。
  14. HKIAC对质疑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被质疑仲裁员和仲裁庭的任何其他成员。HKIAC没有义务对其决定提供理由。
  15. 根据该《实务指引》所提交或作出的通知、档和决定应当采用仲裁协议或适用的仲裁规则或法律中所规定的方式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和HKIAC。
  16. 如果本《实务指引》和(a)仲裁协议;或(b)适用的仲裁规则或法律中的任何条款间存在出入或不一致,优先适用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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