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仲裁员的投诉

因不满名册或名单上的仲裁员的行为而投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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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满名册或名单上的仲裁员的行为而欲投诉的,应用书面形式投诉并将投诉送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收悉投诉后,秘书长应确认收悉投诉并将投诉转送指定委员会。

指定委员会在审核了书面投诉后,应决定是否需征求被投诉仲裁员的意见。

如果指定委员会决定征求被投诉仲裁员的意见,秘书长应书面通知仲裁员已收到投诉,并要求其在收到秘书长通知的14天或其他特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回应。收到仲裁员的意见后,秘书长应尽快转送指定委员会。

指定委员会将决定投诉是否合理,仲裁员是否应从名册或名单除名。

指定委员会无义务就针对投诉作出的%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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