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

自2013年11月1日起生效

首页仲裁规则及实务指引2013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

2013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推出了一套新的、世界水准的《机构仲裁规则》。新规则的出台,是基于之前的 2008 《机构仲裁规则》 5年的实践经验、数轮向公众征求意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修改委员会的评议及与仲裁律师、仲裁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广泛探讨。新规则汲取了用户的反馈,以期强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能为当事人和专业人士提供的服务,并确保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规则能持续反映国际仲裁界的最佳现代实践。

2013年规则延续了2008年规则的传统,在以2006年瑞士国际仲裁规则为蓝本的“轻微管理”的框架下,采纳和发展了最佳实践,在更为“放手”的UNCITRAL仲裁规则模式和其他机构常见的更具规范的机构管理模式之间,找到了平衡。这种“轻微管理”模式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一直是香港仲裁的根本特征,同时,也能使当事人专注于争议的实质问题,而非程序的技术细节。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2013《机构仲裁规则》全文如下。

本规则用英文拟就。其他语种文本如与英文本不符或不一致,以英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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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适用
生效
示范条款

目录

第一节. 总则

第1条 — 适用范围
第2条 — 通知和期限的计算
第3条 — 规则的解释

第二节. 开始仲裁

第4条 — 仲裁通知
第5条 — 对仲裁通知的答复

第三节. 仲裁庭

第6条 — 仲裁员人数
第7条 — 独任仲裁员的指定
第8条 — 三位仲裁员的指定
第9条 — 仲裁庭的确认
第10条 — 仲裁庭的收费和费用
第11条 — 仲裁员的资格和对仲裁员的质疑
第12条 — 仲裁员的替换 

第四节. 仲裁的进行

第13条 — 总则
第14条 — 仲裁地和仲裁地点
第15条 — 语言
第16条 — 仲裁申请书
第17条 — 答辩书
第18条 — 对请求或答辩的修改
第19条 — 仲裁庭的管辖权
第20条 — 进一步书面陈述
第21条 — 期限
第22条 — 证据和审理
第23条 — 临时保护措施和紧急救济
第24条 — 费用担保
第25条 — 仲裁庭指定的专家
第26条 — 缺席
第27条 — 新增当事人的追加
第28条 — 仲裁的合并
第29条 — 多份合同,单个仲裁
第30条 — 审理终结
第31条 — 弃权

第五节. 仲裁庭的裁决、决定和指令

第32条 — 决定
第33条 — 仲裁费用
第34条 — 裁决的形式和效力
第35条 — 适用法律、友好公断人
第36条 — 因和解或其他原因终止仲裁
第37条 — 裁决的更正
第38条 — 裁决的解释
第39条 — 补充裁决
第40条 — 费用预付

第六节. 其他规定

第41条 — 简易程序
第42条 — 保密
第43条 — 免责

附录1: 受理费和管理费

1. 受理费
2. 仲裁中心的管理费

附录2: 仲裁庭的收费、费用和任职条件

1. 适用范围和解释
2. 向仲裁庭支付
3. 仲裁庭的费用
4. 管理费用
5. 向被替换的仲裁员支付的收费和费用
6. 仲裁庭秘书的收费和费用
7. 留置裁决
8. 管辖法律
9. 仲裁庭收费的费率
10. 取消庭审时的收费

附录3: 仲裁庭的收费、费用和任职条件

1. 适用范围和解释
2. 向仲裁庭支付
3. 仲裁庭的费用
4. 管理费用
5. 向被替换的仲裁员支付的收费和费用
6. 仲裁庭收费的确定
7. 留置裁决
8. 管辖法律

附录4: 紧急仲裁员程序

 

引言

本规则已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下简称“仲裁中心”)理事会采纳,供寻求机构仲裁的规范性和便利性的当事人使用。

适用

本规则可在仲裁条款中或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订立的书面协议中约定适用。本规则对本地仲裁和国际仲裁都可适用。本规则的适用范围见本规则第1条。

生效

依本规则第1条的规定,本规则自2013年11月1日起生效。

示范条款

1. 希望依本规则仲裁解决未来争议的当事人,可在合同中预定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包括合同的存在、效力、解释、履行、违反或终止,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非合同 性争议,均应提交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机构仲裁,并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最终解决。

*本仲裁条款适用的法律为…(香港法

仲裁地应为 …(香港

**仲裁员人数为… 名(一名或三名)。仲裁程序应按照(选择语言)来进行。 ”

*仲裁条款的适用法在一般情况下管辖仲裁条款的存在、范围、效力、解释、履行、违反、终止及可执行性。其不得取代主合同的适用法律。

**选择性条款,可约定也可不约定。

 

2. 若争议已发生,而当事人间既无仲裁条款,亦未事先订立仲裁协议,当事人希望依《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可约定如下:

“以下签字各方,同意将因(简单描述已出现或可能引起的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的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包括任何有关非合同性义务的争议),提交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照《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进行机构仲裁。

*本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为…(香港法

仲裁地应为 …(香港

**仲裁员人数为… 名(一名或三名)。仲裁程序应按照(选择语言)来进行。

签字: __________ (申请人)
签字: __________ (被申请人)
日期: __________"

*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在一般情况下管辖仲裁协议的存在、范围、效力、解释、履行、违反、终止及可执行性。其不得取代主合同的适用法律。

**选择性条款,可约定也可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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