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國際仲裁管理程序

自 2005年3月31日起生效

首頁仲裁規則及實務指引2005國際仲裁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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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
建議仲裁條款

目錄

第1節 總則

第1條 適用範圍
第2條 仲裁規則
第3條 委任機構
第4條 程序管理
第5條 聽證會地點

第2節 作爲委任機構的職能

第6條 仲裁庭的委任
第7條 仲裁員的更換
第8條 確定仲裁員費用的咨詢

第3節 作爲管理機構的職能

第9條 通訊
第10條 計時、後勤和關于程序的建議
第11條 費用
第12條 保證金
第13條 聽證會場地
第14條 速記
第15條 翻譯和口譯
第16條 裁决的登記

附錄A, 費用列表

 

導言

該仲裁管理程序已被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理事會所采納,並提供予當事人採用。其宗旨在於保持《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規則》”)所提供的靈活性的同時,務求仲裁管理的規範化和便利化。而且,该程序取代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之前的程序。爲避免疑慮,本程序不會取代《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證券仲裁規則》。本程序可被納入仲裁協議中,也可由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後的任何時候,以書面協議形式采納。

本程序既不妨礙當事人根據《規則》指定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爲委任機構,也不妨礙其要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供某項特定的行政管理服務,而無須受本程序條文的約束。

無論是根據《規則》指定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爲委任機構,或根據當事人和仲裁庭要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供某項特定的或獨立的行政支援,均不視爲指定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爲本程序下的仲裁管理機構。除非另有聲明,要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供行政管理服務,視爲指定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爲本程序下的委任機構和管理機構。

 

建議仲裁條款

1、以下仲裁條款可提供予合同各方當事人所采納,擬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並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作爲本程序下的仲裁管理機構,以仲裁形式解决潜在爭議: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或與之相關的爭議、糾紛或索賠,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違反、終止和無效,均應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幷依照本合同簽訂時有效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國際仲裁管理程序》在香港仲裁解决。

*仲裁員人數爲一人 ”

 

2、若已發生的爭議沒有相關仲裁條款或預先簽訂的仲裁協議,而當事人擬將該將該爭議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幷依照《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國際仲裁管理程序》以仲裁方式解决,可以簽訂以下協議:

“我們,以下簽字的當事人,茲同意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幷依照《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國際仲裁管理程序》在香港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以下所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爭議或分歧:

(簡單地描述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爭議的合同)

*仲裁員人數爲一人

簽署 __________ (申訴人)
簽署 __________ (應訴人)
日期 __________”

 
* 如選擇三人仲裁庭,則需除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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