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道德守則

給調解員的指引

首頁調解調解規則一般道德守則

A. 一般責任

調解員必須公平對待調解參與者、在任何和解協議中不涉任何個人利益、不偏袒任何涉及爭議的人士或機構、應合理地應允調解各方的要求,及應確保當事各方知悉調解的程序。

 

B. 對當事各方的責任

  1. 公正
    調解員必須以公正的態度對待各方。公正指無論在行為上及言語上都不可存有任何喜好或偏袒,並承諾為所有而非單一方的調解參與者服務。如調解員可能與任何調解參與者有任何關係或在調解之前有任何關係,應通知所有調解參與者,並在擔任調解員前徵得各方的同意。
  2. 知情同意
    調解員有責任確保各方均明白調解過程的性質、所需的程序及調解員擔當的角色。在實質議論開始前,調解員必須獲各方同意進行調解。
  3. 保密
    調解員應通知調解參與者對調解程序有關的溝通的保密程度,包括任何私人會議中(小組會議)的任何特別保密措施。
  4. 暫停或終止調解
    調解員應通知調解參與者其有權在任何時間或基於任何原因放棄調解。如調解員相信調解參與者不可能及不願積極參與調解過程,調解員應暫停或終止調解。

 

C. 介定程序

  1. 與其他程序比較
    調解員應解釋調解並非仲裁、法律陳述或治療程序,調解員不會代表雙方決定任何事項。
  2. 獨立建議及資料
    在調解中,爭議者如就其個人利益親身處理有關事務而同時又存在著重大的法律問題,調解員應鼓勵參與者尋求合理所需的獨立法律意見,以便達成知情的協議。
  3. 利益衝突
    調解員應披露所有就其合理所知的實際及可能的利益衝突。在作出披露後,調解員應辭退調解的工作,除非各方均選擇保留此調解員。
  4. 完全表達個人利益的機會
    調解員應給予每位調解參與者充份機會有效地表達其利益。
  5. 費用
    調解員有責任在進行實質的商議前向參與者界定及解釋任何調解費用,亦應與參與者協定有關收費的分配及付款方式。調解員不應收取任何勝訴費用或基於調解結果而收取的費用。
  6. 額外的陳述或事務

 

D. 對調解過程及公眾的責任

調解員應對調解過程有充份的認識。調解員有責任以其知識教導公眾何謂調解、使公眾可利用調解解決問題、改善濫用及改進其專業技巧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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