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仲裁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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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1 – Commencement of 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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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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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仲裁庭的裁決、決定和指令

第32條 — 決定

32.1 若仲裁員多於一位,則仲裁庭的任何裁決或其他決定應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若沒有多數意見,裁決應按首席仲裁員一人的意見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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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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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總則

第1條 — 適用範圍

1.1 本規則適用於以下仲裁協議(無論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後簽訂):(a) 規定適用本規則的仲裁協議;(b) 以下述第1.2和1.3款為前提,規定“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管理的”或有含義相似的表述的仲裁協議。

1.2 本規則並不妨礙爭議或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只選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為指定機構,或請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供某些管理服務,而不選擇適用本規則。特此明確:本規則不適用於選擇按照其他規則(包括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不時採納的其他規則 )仲裁的仲裁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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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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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I. GENERAL RULES

Article 1 - Scope of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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