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IAC修訂規則,可在特定的香港臨時仲裁中免收費用

2019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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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01日
Arbitration

新聞 快訊 

HKIAC修訂規則,可在特定的香港臨時仲裁中免收費用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下稱「HKIAC」)已對規範其在香港《仲裁條例》(第609章)(下稱「《條例》」)下作為法定指定機構的規則,即《仲裁(委任仲裁員及調解員和決定仲裁員人數)規則》(第609C章) 》(下稱「《修訂規則》」)進行修訂。該修訂主要為在特定的香港臨時仲裁中允許HKIAC免收費用。《修訂規則》將於2019年8月1日起實施。

自1997年起,HKIAC一直是香港仲裁的法定指定機構。作為此機構,HKIAC在當事人依據《條例》作出請求後決定仲裁員人數或指定仲裁員或調解員。《條例》第13(3)節授權HKIAC發布規則以促進其對這些法定職權的行使。

《修訂規則》允許HKIAC在行使《條例》下的任何職權時免收8000港幣的費用。HKIAC已發布關於其將如何免收費用的進一步信息  。簡而言之,HKIAC會在總爭議金額低於二百五十萬港幣的仲裁中收取8000港幣的一次性費用來行使其在《條例》下的所有職權,除非其在適當的情況下另行決定外。

其他修訂旨在改善流程,其內容總結如下:

  • 請求送達:當事人必須依照《條例》第10節向對方當事人送達要求HKIAC作出指定或決定的請求。《條例》第10節對在仲裁程序中書面通信的送達方式和接收時間作了相應的規定。
  • 時限:《修訂規則》對HKIAC在進行指定或作出決定前規定了幾項允許當事人提供相關信息的時限。HKIAC有權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修改這些時限,但不得修改當事人一致同意的時限。
  • HKIAC繼續程序的酌情權:HKIAC享有在一個時限屆滿時決定是否及如何進行指定或作出決定的酌情權。

 

HKIAC秘書長Sarah Grimmer 談到「作為香港《仲裁條例》下的法定指定機構,HKIAC致力於為香港仲裁程序的有效進行提供專業、高效的服務。此次《修訂規則》中引入的修訂反映了HKIAC在這方面作出的努力。」

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對《修訂規則》表示歡迎,並談到「我對HKIAC迅速回應用戶的反饋並切實採取行動控制其作為《仲裁條例》下默認指定機構的費用並提高效率表示讚賞。我相信《修訂規則》將提升香港作為仲裁地的吸引力並鞏固香港作為領先的國際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

作為香港附屬法例,《修訂規則》在與香港律政司諮詢後完成,並已獲得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香港立法會的批准。


媒體聯繫人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Karen Tan
電話: (852) 2525 2381
傳真: (852) 2524 2171
電郵: karen@hkiac.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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