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調解員專業實務守則

家事調解員實務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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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實務守則的目的,家事調解的定義如下﹕

家事調解是一個非對抗性,通過合作協商作出決定的過程。當中由一位合乎專業資格及公正的第三方(「調解員」)負責協助家庭成員以協議方式平息爭議,包括但不限於一般分居或離婚事宜。協議必須屬自願性質及以各方當事人均已獲得充足資料及建議為基礎。

根據本實務守則的目的,「調解員」一詞亦指參與共同調解的各調解員。

 

實務守則

A. 調解前的程序

在同意調解雙方的爭議前,調解員需在調解前的會議中清楚向雙方解釋整個調解過程。調解員尤其應:

  1. 向各方講解調解的目的、目標、原則和運作程序及列出家事調解與其他爭議解決方式的相同與不同之處。其中,調解員應說明家事調解與治療、輔導、管養評估及訟辯的分別。
  2. 根據其專業技能評估雙方對調解的準備。如其中一方或雙方的情緒過份激烈,或例如牽涉家庭暴力等問題而出現雙方權力嚴重不平衡時,家事調解或許並不適合。
  3. 引導雙方提供足夠資料,以使他們能相互確定及協議通過調解過程需解決的爭議。
  4. 告知雙方他們任何一方或調解員本身均有權在任何時間暫停或終止調解程序。
  5. 向雙方披露其個人對調解事項持有的偏執意見或強烈觀點,及討論其是否調解爭議的適合人選。
  6. 告知雙方關於調解員的教育水平、訓練及資歷。
  7. 與雙方討論調解的特定程序及常規,以令他們明白隨後的調解事宜。這類常規包括但不限於其中一方與調解員的單獨會議、保密責任、其他專業服務的使用、額外增加參與的當事人及可能導致終止調解的情況。
  8. 告知雙方調解員的保密責任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i) 如各方當事人書面同意。
    (ii) 如有關資料顯示對人的生命或人身安全有實際或潛在威脅。調解員需特別告知雙方調解員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的責任凌駕於一切其他責任。
  9. 告知雙方有關調解中法律意見扮演的角色。如果調解員同時是律師,則需通知雙方其不能代表任何一方或雙方採取任何法律上的行動,亦不可在調解過程中給予任何法律意見。
  10. 如調解有關財政或物業的事宜,調解員需在調解程序前獲得雙方保證會完全及坦誠披露彼等的財政及有關的資料詳情。調解員需向雙方說明其並無權對雙方 提供的任何該等財政資料作獨立查詢或要求證明。調解員亦需說明各方均可就披露的適當性及是否需要簽發誓章披露財政狀況而索取獨立的法律意見。
  11. 明確列明調解的金額及任何有關費用及與雙方協定費用的分擔及付款方式。當結算費用時,調解員需確保金額是明確、公平、合理及與服務相稱。調解員不應以調解程序的結果作收費的根據。如調解員在調解服務進行前已收取按金,在調解終止後應立刻向雙方退回未賺取的費用。
  12. 準備一份有關各方在調解程序中的責任與義務的協議書,由各方及調解員撰寫及簽署,樣本見本文附件。

 

B. 調解

I. 程序目標及調解雙方及調解員的責任

  1. 調解是一個自願性質的程序,解決爭議的責任應由爭議各雙方承擔。
  2. 調解員擔任促進者的角色,其主要的任務是協助雙方在充分獲知相關信息的基礎上達成自願的解決方案。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調解員都不應替任何一方作出重大決定或強制雙方達成協議。
  3. 家事調解的目標是協助雙方就爭議事件達成一個公平、令雙方滿意、持久及和諧的解決方案,而非不惜代價取得協議。如果調解員評估後認為雙方不能或不願意積極地參與調解程序,調解員可以暫停或終止調解,並轉介雙方接受適當的專業協助。
  4. 調解員有責任促使雙方考慮其子女的最佳利益,並就此考慮與子女有關的其他人士可擔當的角色(例如祖父母或繼父母)。

 

II. 確保公平調解

  1. 調解員應致力確保雙方自由地、自願地、不受不當影響及在充分獲知相關信息後表示同意的基礎上達成協議。
  2. 調解員應確保各方已有機會明白可行調解方案的含意及後果。如任何一方為使調解程序公平有序,或者為了達成協議而需要額外的資料或協助,調解員應進行轉介,使該方獲得該等額外的資料或協助。
  3. 調解員有責任確保調解的平衡,不得容許操控性或威嚇性的談判技巧。
  4. 調解員應注意,其中一方可能嘗試利用調解程序製造不利於另一方的狀況。
  5. 調解員不應接納由於權力不平衡而衍生的潛在的不公平的協議,在此等情況下調解程序亦應暫停。

 

III. 信息、披露及建議的責任

  1. 調解員有責任積極地促使雙方基於充足的信息、知識及建議而作出協議的決定,包括協助雙方取得獨立的專業信息及意見。
  2. 當調解可能影響雙方的法律權利及義務時,調解員有持續的義務在調解過程中的適當時候建議雙方徵詢獨立的法律意見。
  3. 調解員應確保在調解程序進行中雙方均有機會就對方披露的財政狀況提出諮詢,及要求任何需要的額外信息及文件。

 

IV. 有關維持公正的責任

  1. 調解員應維持公正。公正具有在行為上及言語上都不存任何喜好或偏袒而致力幫助雙方的含意。公正指調解員不會扮演對抗的角色。
  2. 調解員在保持公正的責任之餘亦可就建議的解決方案的公平、平等及可行性提出質疑。
  3. 調解員須避免本身由於雙方之間權力不平衡而導致的不公平現象。
  4. 僅因為任何一方或雙方認為調解員不公正並不會使調解員需要退出調解,但在這種情況下,調解員應提醒雙方擁有終止調解的權利。

 

V. 有關保持中立的責任

  1. 如果調解員相信本身的背景或個人經歷會影響其調解表現,調解員應退出調解。如果任何一方聲明他/她相信調解員的背景或個人經歷會影響調解員的調解表現,調解員應提醒雙方終止調解的權利。
  2. 調解員應避免調解一些其與任何一方之前有任何重要的個人或事務性牽連的個案,各方在完全知悉這些牽連後表明同意繼續進行調解者除外。如此,調解員應謹慎地區別其作為現時擔任的調解員角色與之前關係的分別。
  3. 身兼輔導員或治療員的調解員不應在調解程序期間向任何一方提供輔導或治療服務。
  4. 律師調解員或任何與該律師調解員同屬一間公司的合夥人或僱員,不應於調解程序期間或之後在任何調解討論中產生的有關法律問題上代表任何一方。
  5. 調解員應知悉並告知各方,調解員調解後的事務或社交關係會令其喪失繼續作為中立的第三方的資格。
  6. 調解員應具有敏銳觸覺分辨各方在種族、文化及性別上的差異。

 

VI. 有關保密、受保密權涵蓋的資料及資料發放的責任

  1. 調解員應保密處理所接收的任何資料,及不應向調解會談以外的任何人士披露該等資料。
  2. 未得到有關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將單獨會議中獲悉的資料在共同會議中披露。
  3. 保密責任條款的例外情況如下:
    (i) 如得到各方的書面同意。
    (ii) 如有關資料顯示對人的生命或人身安全有實際或潛在威脅。任何被公開的資料以絕對需要公開者為限。
  4. 調解員及其職員應將當事人的檔案保密。
  5. 所有討論及談判應在「享有保密權」或「不影響權益」的基礎上進行,而各方須同意在任何其後的程序中不會引用任何該等討論及談判,或要求調解員遵此 行事。雙方與調解員均同意公開的任何討論及談判則除外。調解員的筆錄亦適用此規定,任何一方均不得參閱調解員的筆錄,惟雙方與調解員均同意的公開與任何討 論及談判有關的筆錄則除外。
  6. 如未得雙方同意,調解員不得答應出席任何法庭審訊,如法院頒佈令狀強迫調解員出席聆訊則除外。如被傳訊,調解員應在作供時要求拒絕透露機密資料的特權。法庭聆訊中,調解員應只在法庭命令的情況下提供證據及/或提交文件。
  7. 由調解所產生的資料,在予以足夠隱藏以確保有關當事人的身份不被洩露後可用作教學及/或寫作用途。

 

VII. 有關各專業之間關係的責任

  1. 調解員應尊重調解、法律、精神健康及其他社會服務等不同專業間的互補關係。調解員應促進與其他專業的合作及鼓勵委託人在適當時使用其他專業資源。
  2. 如調解由共同調解員主持,各調解員有責任知會對方有關調解程序的進展。
  3. 在調解期間,調解員應謹慎地避免出現與合作的共同調解員之間的任何意見不合或互相批評。

 

和解

  1. 調解員應就雙方達成的部份或全部協議准備一份書面摘要,供雙方及調解員核準及簽署。該協議不應對雙方構成法律約束及協議內應清楚列明這點。
  2. 調解員應告知雙方擁有將協議書交由各自的律師正規化的權利。
  3. 如雙方只在部份爭議上達成協議,調解員應與雙方討論解決餘下爭議的其他方案及作適當的轉介。

 

終止調解

  1. 調解是一個自願性質的程序,任何一方或調解員均可隨時終止調解。
  2. 調解員有權在以下情況暫停或終止調解:
    (i) 如繼續進行調解程序有可能對任何一方或雙方或其子女的最佳利益構成損害或影響。
    (ii) 如雙方不願意或不能積極地參與調解程序。
  3. 如雙方在不可解決的困局上僵持,調解員便不應拖延沒有結果且會導致雙方情感上及金錢上損失的討論。
  4. 調解員有責任除非存在充份理由並已向雙方發出合理通知,否則不會退出調解程序。

 

C. 補充事項

I. 有關訓練及教育的責任

  1. 調解員應依照家事調解組培訓委員會及調解團體所定出的要求,取得充足的知識、訓練及處理調解程序的技能。
  2. 調解員應參加持續進修課程,以確保個人的調解技能維持在現行及有效的水平。
  3. 調解員應與其他調解員及相關專業團體的會員進行交流,從而促進相互的專業發展。

 

II. 有關廣告及宣傳活動的責任

  1. 當宣傳專業服務時,調解員應限制自己集中在教育及知會公眾的事項上,此等事項可包括以下有關調解員及調解服務的詳情:姓名、地址、電話號碼、辦公時間、相關學歷、調解方面的相關訓練及資歷、相關專業團體的聯系及會員資格、調解程序的優點及任何其他有關或重要的消費者資料。
  2. 調解員應透過參與相關的研究、出版工作及其他形式的專業及公眾的教育活動,促進調解的發展。

 

III. 有關保險的責任

調解員應確保本身的調解員職務受職業責任保險的合理地足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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