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45 Arbitration Update for 2015

在臨時仲裁中,香港仲裁條例授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行使兩項與仲裁相關的重要職能:
在行使上述職能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應遵從仲裁(指定仲裁員和公斷人) 規則。
《仲裁(委任仲裁員和調解員及決定仲裁員人數)規則》是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行使《香港仲裁條例》第13(3) 款下的權力而起草,並經香港首席大法官批准的,意在促進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履行《香港仲裁條例》下的下述職能:
參閱《仲裁(指定仲裁員和調解員及決定仲裁員人數)規則》PDF 版: 下載
當事人申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履行上述職能時應提交的檔的格式附於規則的附錄中的格式1至格式3。
下載並填寫PDF 版下列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