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調解員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希望其認可的調解員均擁有良好素質,並取得認可的訓練水平

首頁調解持續專業發展供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調解員
  1.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希望其認可的一般及家事調解員均擁有良好素質,並取得認可的訓練水準。仲裁中心更希望調解員在獲得認許後可繼續保持該等水準,故持續專業發展計畫對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認可調解員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一環。
  1.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認可調解員持續專業發展計畫的要求注重實效,而該要求亦是仲裁中心期望認可調解員的最低要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鼓勵認可調解員儘量超逾該最低水準。
  1.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認可調解員的資格有效期4年,更新會員資格的條件包括仲裁中心認可調解員須於過去4年內進行不少於20小時的持續專業發展訓練。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認可調解員的持續專業發展計畫以該4年為檢討基礎。
  1. 香港調解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分部)及其聯繫組織將儘量安排活動協助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認可調解員符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認可調解員持續專業發展計畫的要求。然而,認可調解 員可透過參與多種經批准的活動,而非僅限於香港調解會或其聯繫組織安排的活動,從以滿足上述要求。預期部份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認可調解員持續專業發展計畫活動亦符合 其他專業組織(例如香港律師會)的持續專業發展要求。同樣,香港調解會以外的其他組織所舉辦的活動亦可能符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認可調解員的持續專業發展計畫的要求。
  1.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會向每名認可調解員派發仲裁中心認可調解員持續專業發展計畫的紀錄志,並於派發紀錄志時知會認可調解員其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認可調解員持續專業發展計畫的週期由何時開始。

紀錄志設立目的如下:

  • 提供遵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認可調解員持續專業發展計畫要求的詳盡紀錄;
  • 為每位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認可調解員提供個人發展紀錄;
  • 申請更新會員資格時提交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調解員認許委員會檢閱。

每名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認可調解員均有責任保持紀錄志的記錄準確,並須于申請更新認可資格時提交其紀錄志。認可調解員不需繳交任何審閱紀錄志的費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認可調 解員繳交的會員年費已包括審閱費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認可調解員是否準確記錄紀錄志以符合持續專業發展計畫要求,純粹視乎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認可調解員的誠信。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調解員認可委員會將就有關符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認可調解員持續專業發展計畫要求的事宜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認可調解員提供支持及建議,並將認真審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認可調解員為更新認可資格而提交的每本紀錄志。

為遵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認可調解員持續專業發展計畫要求,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認可調解員須於記錄志內紀錄所有課程及活動的日期、時數、題目、導師/主持人/講者,以及所有其他有關事項。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調解員認可委員是不會抽樣審閱或檢查紀錄志。正式到期遞交紀錄志時進行審閱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調解員認可委員便會進行審查,並於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認可調解員正式正式遞交紀錄志後兩個月內,向該調解員發還紀錄志,注明:

  1. 該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認可調解員已正式填妥紀錄志,並已符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認可調解員持續專業發展計畫更新認可資格的要求;或
  2. 調解員未有正式填妥紀錄,或雖已正式填妥,但仍未能符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認可調解員持續專業發展計畫的更新認可資格的要求。倘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認可調解員重新取得認可資格,則紀錄志將發還有關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認可調解員。

倘由於上文第b)項所述的原因,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認可調解員未能獲更新認可資格,則有關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認可調解員將會接獲清晰的意見,以及補救措施的建議。

  1.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認可調解員持續專業發展計畫旨在提高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認可調解員的技巧及知識。

建議進修及/或訓練項目包括:

  • 溝通技巧
  • 談判
  • 解決困難
  • 其他調解訓練(家事、社區、環境、跨文化)
  • 法律認知
  • 合作/結盟
  • 高級調解技巧
  • 其他解決爭議程式
  • 處理/避免衝突

未能盡錄。

仲裁中心建議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認可家事調解員進修的範疇包括下列各項:

  • 家庭暴力
  • 虐兒
  • 兒童照顧及兒童發展
  • 分居及離婚心理
  • 監護、照顧、控制及探視的恰當安排
  • 繼父/母或其家庭
  • 共同撫養
  • 現行本地政策,例如:房屋、保險、稅務及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畫
  • 家事法例
  • 解決財務爭議的專門知識

未能盡錄。

符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認可調解員持續專業發展計畫要求的活動包括:

  • 參與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ADR)的工作或發展小組;
  • 為報章或其他刊物撰寫有關文章;
  • 參與發展及/或教授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ADR)培訓;
  • 出席仲裁中心及香港調解會的座談會、工作坊、演講及會議;

安排/帶領/參與訓練或類似活動,包括輔導、指導及模擬練習。

  1.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認可調解員持續專業發展計畫政策檔或會不時作出修改,以反映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ADR)的發展以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調解員認許準則的修訂,並在芸芸其他因素中重新選定構成優良服務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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