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國際仲裁管理程序

自 2005年3月3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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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節 總則

第1條 適用範圍

凡當事合同中相關條款、或在訂立合同時的獨立協議、或發生爭議的各方當事人指定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為仲裁管理機構,以下國際仲裁管理程序將適用。

 

第2條 仲裁規則

經本程序修訂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規則》”)爲本程序下的仲裁規則。

 

第3條 委任機構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將執行《規則》中作爲委任機構的職能。

 

第4條 程序管理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將根據本程序管理仲裁,幷有權依照附錄A列明的費用列表收取服務費用。在本程序中,當提及特定的經辦人時,該經辦人爲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秘書長,或其指定代其行使此職能的代理人。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應為進行仲裁程序提供所需的設施,並安排提供協助。上述設施和協助爲本程序第9條至第16條所列出項目,以及相關的秘書或書記協助、電話、電傳、其他通訊設施、影印、打印和其他所需的辦公設施。

 

第5條 聽證會地點

根據《規則》16.1條,除非當事合同或仲裁各方另有規定,仲裁庭將决定仲裁地點。由於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根據本程序提供行政管理服務,除非另有聲明,仲裁庭將擬定香港國際中心秘書處作爲聽證會及所有仲裁程序進行的地點。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也可應當事人協議請求,在香港以外的地點依照本程序管理仲裁。

 

第2節 作爲委任機構的職能

第6條 仲裁庭的委任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爲委任仲裁庭將行使以下作爲委任機構的職能:

6.1 在根據《規則》第6條或第7(3)條和本程序第3條的規定,要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委任獨任仲裁員或三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員時,《規則》第6(3)條的排列名單程序將適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所列出的候選人經由仲裁案件經辦人根據當事人已同意的條件,及考慮該案件的特定要求後,從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員名冊中選出。

6.2在根據《規則》第7(2)條,將委任三人仲裁庭,而第二當事人未能在收到第一當事人的委任仲裁員通知後的三十天內委任仲裁員,作爲本程序第3條下委任機構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將根據第一當事人的請求委任第二仲裁員。

 

第7條 仲裁員的更換

仲裁員的更換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根據《規則》進行。

 

第8條 確定仲裁員費用的咨詢

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所委任的仲裁員的收費是參考他們完成相關仲裁的工作計算,且通常按小時或日計收。若當事人需要,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將與仲裁庭協商,爲特定的個案制定收費標準。

 

第3節 作爲管理機構的職能

第9條 通訊

9.1儘管《規則》已作相關規定,“仲裁通知”(第3條),“仲裁申請”(第18條)和“抗辯書”(第19條)必須遞交至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以轉寄至其他當事人。

9.2 包括第9.1條所列出的文件,以及所有當事人之間或其在仲裁程序中與仲裁庭的通訊和通知(會議和聽證會除外)應經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交。

9.3當有關通訊和通知提交至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以轉寄一方當事人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將根據仲裁通知中該當事人的地址,或該當事人以書面形式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供的其他地址發送該通訊和通知。

 

第10條 計時、後勤和關于程序的建議

10.1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將聯絡仲裁庭和當事人擬定仲裁的時限、會議、聽證會或其他要求事項的日期、時間和地點。

10.2 根據仲裁庭要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將根據《規則》概要地建議適用的程序。

 

第11條 費用

《規則》第38條至第40條所述的仲裁費用將修正爲包括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管理仲裁程序而確定費用。該費用在附錄A中列明。

 

第12條 保證金

以下規定將替代《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第41條而適用:

12.1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案件經辦人將制定仲裁費用的評估,幷要求每一方當事人繳納相等的金額作爲該筆費用的預付款。

12.2 在仲裁過程中,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可以要求當事人繳納額外的保證金。

12.3 若在收到要求後30日內,要求繳納的保證金未能全額支付,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案件經辦人將知會各方,讓一方或他們的其中一方支付所要求的款項。如該款項未能支付,仲裁庭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協商後,可以下令中止或終止仲裁程序。

12.4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案件經辦人可以使用該保證金支付仲裁的費用。

12.5仲裁庭作出裁决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案件經辦人將向當事人提供所收存的保證金帳目,以及退回任何未被使用的結餘。

12.6 保證金在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保管期間獲得的利息將記入前條提及的保證金帳目的貸方。

 

第13條 聽證會場地

聽證會場地和休會場地應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供。如不能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内安排場地,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將在其他場地作出安排。所産生的租費不包括在行政費用之中,但應當由當事人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支付。

 

第14條 速記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根據當事人的要求提供仲裁程序的速記服務。雖然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安排速記員,但該服務的費用不包括在行政費用之中,且應當由當事人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支付。

 

第15條 翻譯和口譯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根據當事人的要求提筆譯和口譯服務。雖然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應當事人的要求安排此服務,但該服務的費用不包括在行政費用之中,且應當由當事人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支付。

 

第16條 裁决的登記

根據要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將協助在法律要求仲裁裁决需要備案和登記的國家進行備案或登記。由備案和登記而産生的費用不包括算在行政費用之中,但應當由當事人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支付。

 

附錄A, 費用列表

以下收費將適用于任何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進行的仲裁或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供的相關服務。 所有收費幣值爲港幣(“HK$”)。

第1條 决定仲裁庭人數:HK$4,000

當一方要求决定仲裁庭人數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將收取HK$4,000。

 

第2條 委任費用: HK$ 4,000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收取委任仲裁員費用HK$4,000。 該費用包括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爲委任仲裁員而采取的所有程序。

 

第3條 仲裁員費用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不制定仲裁員費用。然而如本程序第8條規定,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可應當事人要求,協助當事人就確定仲裁費用與仲裁員協商。然而該款項的支付由當事人負責。在該咨詢中,當事人可以參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委任仲裁員申請指引或决定仲裁庭人數指引。(詳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網頁: www.hkiac.org

 

第4條 行政費用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根據以下標準收取執行行政職能的費用:

爭議金額

費用

HK$1,000,000 以下

HK$ 15, 000

HK$5,000,000 以下

HK$ 25, 000

HK$50,000,000 以下

HK$ 50, 000

HK$100,000,000 以下

HK$ 100, 000

超過HK$100,000,000

(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理事會决定)

 

第5條 行政設施和服務

5.1 第4條規定的行政費用用於基本的仲裁管理。

5.2 非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直接提供服務而產生的行政費用,如速記和翻譯服務等,由當事人獨自承擔。

 

第6條 和解或提前終止

6.1 如在仲裁庭作出裁决之前爭議得到解决,經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供服務而産生的行政費用,將包含于當事人需要支付的費用之中。該行政費用將包括所有不可償還的登記費。(詳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網頁: www.hkiac.org

6.2 當事人不需負擔未經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供服務産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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