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仲裁保全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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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仲裁保全的安排

一、概述

  1.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安排》”)已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适用于在2019年10月1日及之后所提出的临时措施申请。

  2. 《安排》全文的中文版本请于此处获取,《安排》全文的英文译本请于此处获取。
  3. 2019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理解与适用》(“《理解与适用》”)。《理解与适用》全文的中文版本请于此处获取。由HKIAC提供的《理解与适用》全文的英文译本请于此处获取。
  4. 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了12份依据《安排》向中国内地法院申请保全的范本(“最高人民法院范本”),包括在《安排》下为不同目的提出的申请和由适格的香港仲裁机构为便利申请而出具的函件。最高人民法院范本的中文版本可于此处获取,由HKIAC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范本的英文译本可于此处获取。

二、向中国内地法院提出的申请

  1. 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以香港为仲裁地并由《安排》第二条规定的适格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向对方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临时措施。
  2. HKIAC是《安排》第二条下的适格仲裁机构。《安排》第二条下适格仲裁机构的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可于此处获取。

三、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的申请

  1. 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由内地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依据《香港仲裁条例》(第609章)《香港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采取临时措施。

四、与HKIAC管理的仲裁有关的申请

  1. 以香港为仲裁地,且由HKIAC根据其《机构仲裁规则》、HKIAC发布的其他规则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管理的仲裁程序(“HKIAC仲裁程序”)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依据《安排》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临时措施。
  2. 在HKIAC仲裁程序中,HKIAC可以在其受理仲裁之前或之后为《安排》下的临时措施申请提供协助。
  3. HKIAC不会为《安排》之目的出具已受理相关仲裁案件的证明(“《受理函》”)而收取费用。但是,HKIAC可就根据《安排》提供的其他额外协助收取费用。

    在HKIAC受理仲裁之前的申请
  4. 如果HKIAC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欲在HKIAC受理仲裁之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临时措施,则应根据《安排》第三条至第五条直接向相关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其申请。
  5. 如果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了申请,则请求方必须在临时措施发布后30天内在HKIAC提起仲裁并向法院提交《受理函》,否则相关的中级人民法院将根据《安排》第三条解除临时措施。
  6. 如果HKIAC已受理了仲裁,HKIAC可以应当事方的请求出具《受理函》。请求方提出请求时,必须向HKIAC提供以下文件和信息:  

    (a)  出具《受理函》的请求;
    (b)  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及其任何证明材料的副本;
    (c)  中级人民法院就申请作出的裁决的副本;
    (d) 是否向仲裁其他当事方抄送本请求的说明;及
    (e)  其他HKIAC要求的任何文件或信息。
  7. 如果HKIAC决定出具《受理函》,那么它会将《受理函》传送给:

    (a)  仅请求方,除非请求方要求HKIAC也将副本传送给仲裁的任何其他当事方;和/或
    (b)  应中级人民法院的请求,传达给由请求方或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中级人民法院地址。
  8. 当HKIAC根据上文第四节第7(a)点传送《受理函》时,请求方可根据《理解与适用》直接将《受理函》提交给中级人民法院。
  9. 请求方有义务确保其遵守《安排》第三条规定的30天期限。HKIAC对任何延迟或未能遵守此期限所造成的后果概不负责。

    HKIAC受理仲裁后的申请
  10. 如果HKIAC仲裁程序的当事方欲在HKIAC受理仲裁后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临时措施,则应根据《安排》第三条由HKIAC将该申请转交给中级人民法院。
  11. 为上文第四节第10点之目的,请求方可以根据《理解与适用》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其申请和《受理函》。
  12. 尽管有上文第四节第11点的规定,HKIAC仍可以应中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将申请书的副本和《受理函》一并传送给中级人民法院。
  13. 请求方请求出具《受理函》时,必须向HKIAC提供以下文件和信息:

    (a)  出具《受理函》的请求;
    (b)  请求方拟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及其任何证明材料的副本;
    (c)  是否向仲裁其他当事方或仲裁庭(如有)抄送本请求的说明;及
    (d)  其他HKIAC要求的任何文件或信息。
  14. 如果HKIAC决定出具《受理函》,那么它会将《受理函》传送给:

    (a)  请求方,除非请求方要求HKIAC也将副本传送给仲裁的任何其他当事方或仲裁庭(如有);和/或
    (b)  应中级人民法院的请求,传送给由请求方或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地址。
  15. 如果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理解与适用》第5(1)段要求HKIAC提供有关申请或仲裁的信息,HKIAC可在其权限范围内提供所要求的信息。

5.HKIAC关于《安排》发布的相关资料

  1. HKIAC关于《安排》的新闻稿请见此处
  2. HKIAC关于《安排》其他已发布的资料可于此处获取
  3. HKIAC关于《安排》发布的对常见问题的回答可于此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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