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HKIAC 争议解决 解决争议的方式 在香港有各种不同的解决争议的方法,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可以协助当事人选择最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下面是几种可供选择的方式。 协商 协商是解决争议使用的最普通方式。通过协商几乎所有的争议都能得到解决。但如果协商不成,便需要寻求一个或几个中立的第三方的协助以便使争议得到解决。 调解 和解或调解这两个常常被交换使用,两者均为指定第三方协助双方解决其不同意见。和解员或调解员并无权力强行解决争议。他们的作用是打破僵局,鼓励当事方达成和解。商事争议中,僵局往往不是产生于对对方的诚意缺乏信任,就是产生于对争议背后的事实或对争议如果提交法院解决的结果各自坚信自己的看法。和解员或调解员就像穿梭外交家那样为当事人联络沟通,消除情绪化的成份,使当事人将焦点集中在潜在的目标上。他也可以对案子的是非提供自己的看法。和解员或调解员如果是受尊重的专家,就可以对使当事人能坐在一起产生很大的作用。调解已被证明在解决棘手的争议方面,是非常成功的办法,也是协商失败,仲裁或诉讼程序尚未开始之前一定要考虑采用的办法。调解的程序是非常灵活的,它可以根据有关的争议及当事人的需要而决定取舍。调解的过程必须很快,否则会被用来当做拖延的手段。 仲裁 要进行仲裁,争议方必须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在实践中,这一协议往往是在争议产生之前就达成了,而且往往是包括在商务合同中的一个条款。在签署带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时,当事人便以同意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一个或几个私人来审理,而不是交给法院去审理。如果当事人已同意进行仲裁,他们一般必须去仲裁而不能再去法院,因为法院一般会拒绝审理这种案件而令不情愿的当时人尊重合同去进行仲裁。仲裁是一种法律程序,其结果是一位或几位仲裁员作出裁决书。仲裁裁决书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并在极例外的情况下方可提出反对。裁决书的地位类似法院的判决并可用类似的方式得到强制执行。香港做出的仲裁裁决可以通过世界上大多数贸易国家的法院得到强制执行。 诉讼 在并无仲裁协议和其他双方同意的解决争议的方法时,当事人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香港法院处理诉讼甚为胜任。原讼法庭的判决也不是最后的判决,不服判决的当事人自动有权向上诉法庭上诉。如果争议的金额超过一百万元港币,当时人自动有权从上诉法庭到香港上诉终审庭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