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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香港仲裁指引

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个灵活方法,不但能够迅速而保密地达成公平和决定性的协议,争议双方更无需支付过高费用。仲裁涉及由一个或多个独立第三方而不是由法院来裁决争议。这些第三方称为仲裁员,是由争议的双方或双方的代表所委任。仲裁是根据双方所订立的仲裁协议所载的条款来进行,而有关仲裁协议通常构成双方所签订的商业合约的其中一些条文。

在香港,仲裁是受《香港仲裁条例》(香港法例第 341 章)所规限。该项法例被国际公认为全球有关仲裁的法规中最优秀的法例之一,既容许仲裁程序能够最大程度地独立于法院的制度而进行,但在有需要的范畴内却给予有力的法院支持。

香港仲裁条例》分为两个明显不同的规限制度︰即国际制度及本地或非国际制度。国际制度采纳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是由联合国所制订的一项示范法例,并建议国际法律界采纳。

在香港,当事人有选择仲裁模式的充分自由——可以选择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机构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不参与管理,而由仲裁庭主导的临时仲裁。

在临时仲裁中,根据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生效的有关《香港仲裁条例》的一项修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被授权执行有关仲裁的两项重要职能︰

a. 遇争议双方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或并未指定一个委任机构,或指定委任机构未能履行任务,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可代委任仲裁员或公断人。
b.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可决定由单一或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应否根据国际(《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制度考虑某项争议(除非争议双方另有协议。遇仲裁个案属于本地范畴,只能委任单一仲裁员)。

在履行上述职能时,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应遵循《仲裁(仲裁员及公断人的委任)规则》。

2005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制定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仲裁程序管理程序》(下简称“《程序》”),供既属意机构仲裁的规范和便利,又希望保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所提供的灵活性的当事人使用。2008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又推出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新规则取代了《程序》,并于2008年9月1日起生效。新规则对本地仲裁和国际仲裁都适用。

香港国际中心机构仲裁规则》意在提供一些“轻微”的机构管理服务,以协助仲裁当事人 。根据此规则,仲裁程序自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秘书处收到仲裁通知之日开始。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秘书处会管理仲裁程序,直至组成仲裁庭。如需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理事会将决定仲裁员人数或指定仲裁员。香港国际仲裁仲裁中心理事会还将确认当事人或仲裁员所指定的仲裁员,并决定对仲裁员的质疑。如规则所附的《仲裁收费和费用表》适用,仲裁员的收费将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理事会核定。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为公众提供一项免费的资讯服务。有关人士需要任何协助,欢迎联络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但争议各方应在适当情况下寻求独立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