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HKIAC香港 - 亞洲主要的仲裁中心 香港是提供解決爭議服務的極好地方。香港認同亞洲的調解與和解的傳統,並擁有混合東西方精華的技巧,這使香港成為亞洲解決爭議的主要中心。 設施 地理位置方便,擁有良好的食宿,交通,通訊服務。相當長的時間以來香港就是亞洲國際金融與商業的首府。 專門技術 香港是商業、金融、海運和建築等專業知識的世界中心,她匯集了眾多富有經驗的專業人士以支持爭議的解決。會計師、建築師、銀行家、工程師、保險專家、律師及數以千計的其他專家均可為特別的爭議提供協助。除有資格就香港法律提供諮詢的香港律師以外,香港還有許多來自世界上主要貿易國家有經驗律師可就其各自國家的法律提供服務。在需要補充其本身的仲裁經驗時,香港可以從這個國際專業知識寶庫中汲取。 法律 香港法律是嚴格地以英國法律為基礎的,香港法律將繼續以目前的體制存在直至下個世紀中。儘管1997年香港的主權有變,這一點是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證的。 香港仲裁條例(香港法律第341章)在立法上對香港調解與仲裁提供了支持。根據香港法律,香港有兩種不同的仲裁制度。一種適用於本地的仲裁,另一種適用於國際仲裁。自1990年4月起,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已適用於在香港進行的國際仲裁。 執行 關於承認與執行外國裁決的1958年紐約公約為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確定了詳細的架構。100多個國家是該公約的簽約國。 1977年4月21日,由英國代表香港決定香港參加該紐約公約。由於中國也是紐約公約的簽約國,並且在1997年7月1日以後該公約亦適用於香港。 香港的法院按紐約公約的規定承認與執行紐約公約締約國作出的仲裁裁決。香港仲裁條例有執行本地的裁決及非紐約公約締約國作出的裁決的規定。香港的裁決一般也能通過紐約公約締約國的法院得到執行。 1999年6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長梁愛詩簽署了關於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依據安排,香港法院將按與紐約公約幾乎一樣的條件執行“內地裁決”, 反之亦然。自2000年2月1日起,安排作為香港仲裁條例第IIIA部分而成為香港法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