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HKIAC解決爭議的方式 在香港有各種不同的解決爭議的方法,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可以協助當事人選擇最合適的爭議解決方式。下面是幾種可供選擇的方式。 協商 協商是解決爭議使用的最普通方式。通過協商幾乎所有的爭議都能得到解決。但如果協商不成,便需要尋求一個或幾個中立的第三方的協助以便使爭議得到解決。 調解 和解或調解這兩個常常被交換使用,兩者均為指定第三方協助雙方解決其不同意見。和解員或調解員並無權力強行解決爭議。他們的作用是打破僵局,鼓勵當事方達成和解。商事爭議中,僵局往往不是產生於對對方的誠意缺乏信任,就是產生於對爭議背後的事實或對爭議如果提交法院解決的結果各自堅信自己的看法。和解員或調解員就像穿梭外交家那樣為當事人聯絡溝通,消除情緒化的成份,使當事人將焦點集中在潛在的目標上。他也可以對案子的是非提供自己的看法。和解員或調解員如果是受尊重的專家,就可以對使當事人能坐在一起產生很大的作用。調解已被證明在解決棘手的爭議方面,是非常成功的辦法,也是協商失敗,仲裁或訴訟程序尚未開始之前一定要考慮採用的辦法。調解的程序是非常靈活的,它可以根據有關的爭議及當事人的需要而決定取捨。調解的過程必須很快,否則會被用來當做拖延的手段。 仲裁 要進行仲裁,爭議方必須協議將爭議提交仲裁。在實踐中,這一協議往往是在爭議產生之前就達成了,而且往往是包括在商務合同中的一個條款。在簽署帶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時,當事人便以同意將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一個或幾個私人來審理,而不是交給法院去審理。如果當事人已同意進行仲裁,他們一般必須去仲裁而不能再去法院,因為法院一般會拒絕審理這種案件而令不情願的當時人尊重合同去進行仲裁。仲裁是一種法律程序,其結果是一位或幾位仲裁員作出裁決書。仲裁裁決書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並在極例外的情況下方可提出反對。裁決書的地位類似法院的判決並可用類似的方式得到強制執行。香港做出的仲裁裁決可以通過世界上大多數貿易國家的法院得到強制執行。關於執行的細節將在後面介紹。 訴訟 在並無仲裁協議和其他雙方同意的解決爭議的方法時,當事人可以到法院進行訴訟。香港法院處理訴訟甚為勝任。原訟法庭的判決也不是最後的判決,不服判決的當事人自動有權向上訴法庭上訴。如果爭議的金額超過一百萬元港幣,當時人自動有權從上訴法庭到香港上訴終審庭上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