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香港仲裁指引 引言 仲裁是解決爭議的一個靈活方法,不但能夠迅速而保密地達成公平和決定性的協議,爭議雙方更無需支付過高費用。仲裁涉及由一個或多個獨立第三方而不是由法院來裁決爭議。這些第三方稱為仲裁員,是由爭議的雙方或雙方的代表所委任。仲裁是根據雙方所訂立的仲裁協議所載的條款來進行,而有關仲裁協議通常構成雙方所簽訂的商業合約的其中一些條文。 在香港,仲裁是受《香港仲裁條例》(香港法例第 341 章)所規限。該項法例被國際公認為全球有關仲裁的法規中最優秀的法例之一,既容許仲裁程序能夠最大程度地獨立於法院的制度而進行,但在有需要的範疇內卻給予有力的法院支持。 《香港仲裁條例》分為兩個明顯不同的規限制度︰即國際制度及本地或非國際制度。國際制度採納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是由聯合國所制訂的一項示範法例,並建議國際法律界採納。 在香港,當事人有選擇仲裁模式的充分自由——可以選擇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管理的機構仲裁,也可以選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不參與管理,而由仲裁庭主導的臨時仲裁。 在臨時仲裁中,根據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生效的有關《香港仲裁條例》的一項修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被授權執行有關仲裁的兩項重要職能︰
在履行上述職能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應遵循《仲裁(仲裁員及公斷人的委任)規則》。 2005年,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制定了《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國際仲裁程序管理程序》(下簡稱“《程序》”),供既屬意機構仲裁的規范和便利,又希望保有《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所提供的靈活性的當事人使用。2008年,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又推出了《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新規則取代了《程序》,並於2008年9月1日起生效。新規則對本地仲裁和國際仲裁都適用。 《香港國際中心機構仲裁規則》意在提供一些“輕微”的機構管理服務,以協助仲裁當事人 。根據此規則,仲裁程序自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秘書處收到仲裁通知之日開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秘書處會管理仲裁程序,直至組成仲裁庭。如需要,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理事會將決定仲裁員人數或指定仲裁員。香港國際仲裁仲裁中心理事會還將確認當事人或仲裁員所指定的仲裁員,並決定對仲裁員的質疑。如規則所附的《仲裁收費和費用表》適用,仲裁員的收費將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理事會核定。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為公眾提供一項免費的資訊服務。有關人士需要任何協助,歡迎聯絡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但爭議各方應在適當情況下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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