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2009年4月起,香港實施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此改革適用於大部份在香港法院展開的民事訴訟。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潛在目的為促進解決糾紛,亦將調解納入為一個關鍵的另類解決爭議方法作進一步達至該目的。而於2010年1月起生效的《實務指示31–調解》 則建立了一個結構化的框架和清晰的程式,讓爭議各方可按該指示的指引作出討論並安排其調解過程。
於2013年1月1日生效的調解條例(香港法例第620章)為調解的另一個突破性發展。調解條例規定了調解的主要原則和在香港認可和實行的調解模式,同時也為進行調解而提供規管架構。
為使爭議各方能有效的通過調解解決糾紛,調解員的數目和專業資格相當重要。為了向爭議各方提供高水準的調解員,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調評會」)已於2012年8月成立。調評會為非法定和由行業主導的認證機構,旨在為調解員的認可及參與調解員訓練和評審的其他專業人士制定評審準則。調評會更積極地推廣香港專業及可實踐的調解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