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時候此處規定的規範會在有關仲裁的立法、判例或當事人採用的規則中重複。在很多情況下,仲裁員也受其所屬的首要專業組織要求的其他行事或行為規範的約束。
規範1
仲裁員的首要義務是在仲裁程式的所有階段,在當事人之間公平和公正地行事。
規範2
仲裁員應不具偏見,並披露任何可能影響其中立的利益或關係,或可能合理地造成其偏心或有偏見的表像的利益或關係。這是一持續義務,直至仲裁結束。未能如此披露的事實本身即可能造成偏心或有偏見的表像,並可能構成撤換的理由。
仲裁員不應因外界壓力、懼怕批評或任何形式的自我利益影響其決定。仲裁員應在認真合議後,公正判斷,決定所有提交其決定的爭議。
仲裁員在與當事人交流時,請避免失當或看起來失當。仲裁員和當事人不應就案件實體問題私下溝通。所有交流,除庭審時外,都應是書面的。任何通訊都應是不公開和保密的,且未經當事人同意,不應送交給爭議當事人之外的任何人。
仲裁員不應直接或間接從當事人收受任何禮物或盛情款待,除非其他當事人在場並/或同意。
規範3
仲裁員應只在具備合適的經驗和能力處理案件且有時間進行仲裁時,才接受指定。
規範4
仲裁員應忠於仲裁員的角色所職固有的信任和恪守機密的關係。
規範5
仲裁員的收費和費用必須是參校案件所有情況而顯得合理。仲裁員應向當事人披露和解釋其收費和費用的基礎。
規範6
仲裁員可宣傳其專長和經驗,但不應積極招攬仲裁員業務。